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德良好,学业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毕业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符合辅修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
(三)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不含公共选修课);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第四条 因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员、省级优秀团干、省级优秀毕业生等省级及以上荣誉者;
(二)参加学科专业技能类和创新创业类竞赛,荣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如是团队获奖须是第一参与人;
(三)以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授权发明专利者;
(四)以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者;
(五)通过公务员、事业编制、研究生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或录用函者。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本科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事项,由毕业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但可开具有效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执行,2021级之前的本科生按《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申请学士学位,2021级及以后的本科生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与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