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教师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师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充分发挥教师住房的作用和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住房为教师公寓以及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教师住房)。
第三条 所有教师住房产权属学校,个人只有使用权或租赁居住权。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对全校教师住房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章 适租范围
第五条 教师住房只提供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师和行政人员居住,其他人员不得申请教师住房。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六条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人事部门确认教职工的身份或新引进人才的《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公寓(公租房)申请表》,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教职工需求情况安排住房,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供住房钥匙。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
第七条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经批准入住必须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协议期一般为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后,承租人按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如需续租,则重新签订租房协议。
第八条 教师住房的押金、租金、水电费、物业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九条 凡租住住房使用权的教职工,必须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租房协议和安全责任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凡租住使用权的教职工,应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卫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无条件收回其住房:
一、租住期满,不主动续签协议和安全责任状的;
二、因各种原因离职而未办理退房手续的;
三、不是签约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居住的;
四、不按时缴纳房租、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的;
五、有转借、转租、转让或擅自调换的;
六、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在住房内从事经营、传教等违纪、违规活动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自下发收回住房通知次月起,对拒不交房者第一个月按租金的2倍,第二个月按租金的3倍予以处罚,直至采取强制措施收回住房。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1年9月1日开始试行。学校原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后勤服务中心。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后勤服务中心
二0二一年十一月一日